老板名下有8家公司,只有一家業務多,其他公司業務不多,老板也不注銷,稅務風險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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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
- 2021年12月16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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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我們老板名下有8家公司,只有一家業務多,其他公司業務不多,老板也不注銷,請問稅務風險大嗎?
答復:
首先明確一下,稅務上從來沒有限制一個老板不得注冊多家公司,也就是說只要是因為經營戰略的需要,老板名下存在多家公司是允許的。
注意風險提醒一: 每家公司業務必須是真實存在的,不得有虛開發票現象。 注意風險提醒二: 由于屬于關聯關系,需要注意關聯交易的涉稅風險,特別是相互借款、相互銷售等定價是否公允,需要符合獨立交易的原則。 注意風險提醒三: 另外還要注意若是存在一人有限公司的話,注意不要存在財產混同的問題,避免出現無限責任的法律風險。 參考政策一: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時,稅務機關可以確定銷售額。 參考政策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關聯方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其關聯方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定價原則和方法進行調整”。 參考政策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參考政策四: 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屬于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貸款服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政策五: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于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參考政策六: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 二、在《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條之一:[虛開發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參考政策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對一人公司進行了特別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