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和收款 孰先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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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
- 2017年07月07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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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要在收款后再開具。如果買方拿到發票了,卻賴賬,說已付過款了,而賣方沒有證據證明未收到款,那就要吃啞巴虧了。先開票,后收款,也并非不可以行,但要做一定的預防。譬如,在合同中明確開票與付款無關,并約定付款方式;在交付發票時讓買方背注尚未付款;讓買方開具收到發票回執,注明尚未付款。
公司財務部一般都會要求銷售人員,先要把款收回來,財務才能把發票開出去。等到銷售人員跑過去和客戶談時,客戶的財務部可能要求,先把發票開過來,才能把款付過去。這樣一來,兩方就頂上了,這一頂上好比博弈,結果誰贏誰輸取決于誰更強勢。這樣的場景在我們會計工作中并不鮮見。
開票與收款孰先孰后,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種是非不分肯定有悖商業倫理。從公平與法理的角度看,究竟應該先收款還是應該先開票,請看下面的分析。
1、銷售方:先開發票面臨稅收風險
站在銷售方這邊,如果先給購買方開票,而款又沒有收回來,后果是什么呢?稅務以票控稅,開票了就得先把增值稅交上去。這樣一來,銷售方貨款還沒有收到,反倒要先給稅務交一筆稅,這無異于銷售方替購買方墊付了稅款。還有一種極端情況,銷售方把發票開過去了,最后購買方賴賬不還。這對銷售方極為不利,不僅款收不回來,還要給稅務倒貼一筆稅款。從稅負看,先收款后開票更合理一些。
2、購買方:付款后拿到到發票的風險很小
站在購買方角度,當銷售方已把貨物移交給購買方后,購買方先把款付給銷售方,最后銷售方拒開發票的可能性不大。除非購買方付款后發現貨物有問題,然后跟銷售方爭議,并提出退貨。不是這類極端情況,一般不會出現銷售方不開發票的問題。
3、法律:發票被視為付款憑證
站在法理上,發票是收款憑據,理應收到款后再開具。前一階段,法院的一個判例很有代表性。雙方因貨款問題對簿公堂,銷售方說購買方一直未付款,購買方說已經付款了,并且提供了銷售方開具的發票作為證明。最后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么呢?因為銷售方沒有證據表明自己未收到款,則以發票為準,發票被視為購買方已付款的憑證。
以后會計人員要注意了,開發票代表你認可對方已付款了。如果客戶還沒有付款,強烈要求先開票,該怎么辦?這種情況下一般客戶比較強勢,銷售方只得讓步。這時需要會計在開票問題上做好預案,防范風險。
1、最好的辦法就是簽定合同時約定清楚先開票后付款。
2、如果在合同中沒有這樣約定,在把發票提供給客戶時,需要做幾個伏筆:一、讓客戶給開具一張收條,證明收到了發票,但款項尚未支付;二、在發票的背面備注,款項尚未支付。
這樣做了,就可以有效規避上述案例對銷售方不利的判決。
整體而言,開票與收款的博弈,企業應盡可能朝著對自己有利的方向爭取。在簽訂合同時要約定清楚收款與開票的先后,避免未來出現不必要的糾紛。防止發票先開出去了,企業要承受壞賬與多交稅的雙層損失。
先收款后開票,已成了慣例,絕大多數的購買方應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