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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必知】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員,一定要知道年檢和繼續教育!

來源:
西昌巧手軟件科技有限公司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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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7年04月08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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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教育、證書年檢以及繼續教育抵扣學分的相關事宜。小K簡單整理了些會計從業證年檢制度以及會計從業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政策,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定參考。


問:會計證年檢和會計證繼續教育到底怎么回事?

答:會計證年檢就是會計管理部門即財政局對會計人員每年繼續教育情況的檢查登記。

會計繼續教育是指根據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中關于“持證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于24學分”的有關規定,持證人員必須在檢查登記的周期內完成會計人員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所以,年檢會計證主要是檢查會計人員有沒有按時參加繼續教育,暫時分不清楚概念的人員可以把二者當成一回事。



問:我該從哪年開始會計繼續教育?

答:按照規定,會計人員應該從發證之日起的“第二年“參加繼續教育,發證當年不需要繼續教育。舉個栗子:我的會計證上的發證日期是2014年12月1日,我該什么時候繼續教育呢?答案是從業2015年開始參加2015年度的繼續教育,到了2016年再參加2016年度的繼續教育。即“持證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于24學分”。


問:我忘記了上次年檢怎么辦? 

答:由于有部分剛考證的學員,不太懂會計證年檢政策,還有一部分因為各種原因致使忘記會計證年檢,怎么辦呢?比如:某同學的會計證是2013年發的,錯過了2015年上半年的會計證年檢,也不知道要繼續教育,該怎么補救呢?正確的做法是先把2014年度繼續教育補上,然后再參加2015和2016年的繼續教育,最后在2017年上半年一起補參加年檢!上期有沒年檢的,不補前面的繼續教育是通不過檢查的!


問:我該怎么參加繼續教育啊? 

答:現階段,財政局認可的會計繼續教育形式現在一般有兩種:一種是接受會計類培訓機構培訓,發的財政、人社廳認可的培訓結業證,一種是參加財政局認可的網上教育學習,學習合格后從網上打印繼續教育合格證。

年檢:

翻看你的會計證,上面有有效期,在有效期之前去地方財政局辦理即可。如果你的會計證沒有有效期,請咨詢你們當地財政局,有可能你那里取消年檢了。對于取消年檢的地方,要關注一下財政局的網站,遇到換證、資格延續的時候財政局會發通知。

繼續教育: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繼續教育的形式多樣,會計人員可以自愿選擇參加不同的繼續教育形式。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于24學分。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八條 會計人員參加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二)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三)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四)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六)參加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七)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經所屬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第十九條 會計人員參加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以及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被錄取的,折算為24學分;

   (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折算為24學分;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通過當年度一個學習科目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24學分;

   (四)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第一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五)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六)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七)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或其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成績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為24學分。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均在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下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