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員工發福利發補貼的這些稅務問題,匯算清繳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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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昌巧手軟件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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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
- 2017年04月08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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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日常經營中,職工福利、補貼發生頻率較高,而會計、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中相關處理規定存在差異和模糊地帶,很容易出現稅務風險。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準確處理職工福利補貼的涉稅問題很重要。
筆者發現,大企業在福利、補貼稅務處理中主要存在三類風險或問題。
第一,“實報實銷”方式列支職工福利、補貼,可能存在漏繳個人所得稅的風險。企業為員工發放福利、補貼等,大多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范疇,應該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但是在實際經營中,有些企業為了讓員工得到更多實惠,將原本應通過工資、福利等科目發放的交通補貼、通訊補貼以及住房補貼等項目,通過“實報實銷”的方式處理,進而規避個人所得稅。
第二,按規定標準包干列支的費用,稅前列支未取得合法憑證。實際經營中,一些企業發生的按照規定標準包干使用的費用,比如差旅費、伙食補助費等,一般按員工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并稅前列支,報銷時并不需要員工取得相應的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這樣就導致了所得稅匯算清繳被納稅調整的風險。
第三,福利及補貼未區分個人消費與企業消費,容易造成稅前列支混亂。由于企業沒有界定和區分福利、補貼的消費屬性,進而產生了征管盲點和涉稅風險。比如,某企業按月按標準給員工發放通訊補貼300元/人,用于補償員工的辦公經營支出(比如聯系客戶)和補助員工生活通訊支出。在這些按月按標準發放的通訊補貼中,有一部分用于辦公經營或者聯系客戶使用,員工獲取后并不能自由支配,要優先確保辦公使用支出,實質上屬于企業消費或者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如果不加區分,全部作為個人所得,將導致人為擴大了個人所得稅計稅基礎。同時,導致正常企業消費支出并未獲得合法有效憑證,引發稅前列支風險。
為了有效防控福利、補貼方面的稅務風險,筆者建議根據現行政策法規,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
第一,不要采取實報實銷等模式規避個人所得稅的繳納。一方面,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法規明確,“實報實銷”模式,應當是針對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支出,員工在前期墊付資金并取得抬頭為公司名稱的發票后,在規定限額內據實報銷的情形。企業不得將發放給員工的與其任職和受雇有關的福利補貼,喬裝成企業經營支出報銷。同時,在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中進一步明確,企業發放給職工的與其任職和受雇有關的福利補貼,無論采取發放現金、實物或是實報實銷的形式,均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第二,規范管理包干列支的費用,獲取合法稅前列支憑證。企業按照規定標準包干列支的福利、補貼,日常主要是一些差旅費或者誤餐補助等。這類費用一般金額不大且獲取發票比較繁瑣,如果生硬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將會為企業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帶來很大難度,導致其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不能全部列支。建議可以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規定,包干使用的補貼費用按照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照規定標準直接列支,可以憑借企業有關包干列支標準制度文件及申請、審批等原始單據作為稅前列支的合法憑證。
第三,正確區分個人消費、集體福利與企業消費,確保稅務處理規范清晰。企業應當制定個人消費、集體福利與企業消費支出內容、標準及規范。其中,個人消費性質的福利、補貼,比如生活交通補貼,應該通過工資或者職工福利費予以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不能通過實報實銷等形式,索取抬頭為公司名稱發票進行報銷列支。